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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是否有权撤销下级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2]8号
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是否有权撤销下级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问题的请示》(吉公传发[2002]40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在现场督察中“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据此,督察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以本级公安机关的名义下发《公安督察决定书》执行。
公安部
2002年12月25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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